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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之股東結構如下(資料日期: 2011年8月8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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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時,應先依法完納稅捐、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及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;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分派如下:員工紅利為不低於百分之三,而員工紅利之分派對象得包括本公司員工及從屬公司員工;董事監察人酬勞為不高於百分之三;其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。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,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,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,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,以不低於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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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自民國96年上市掛牌以來,歷年所配發之股利資料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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